1、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
2、《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4、” 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5、” 法家提倡的“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6、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7、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8、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9、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10、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
11、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12、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13、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14、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15、无论在理论上如何高瞻远瞩印证现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确实存在缺少政府和民众的有效“互动”。
16、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可以表诉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
17、应当说,这种情况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过程中并不少见。
18、行政机关往往借助手中的“立法权”,纷纷行使行政权力扩张法律化,也借助于手中执法权力及对司法权的影响,来扩大其职能和实现其效用。
19、这种片面的、出于“官本位”思想的“依法治理”严重悖离了法治精神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古代法家“垂法而治”的再版。
20、而广大民众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既在客观上不能有效介入国家法治实践,又在主观上无法正确参与和对之加以评价。
21、[5]其深层原因在于人治思想与权力本位思想还在相当的领域中存在。
22、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先后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号。
23、这种形式主义做法使得依法治国的法治内涵与精神逐步丧失,结果最后演变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观。
24、在他们眼里,仍然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见,认为法律只是专管老百姓的,从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层现象,其真正内涵没有深刻理解并内化为坚实的信念和外化为行动。
25、因此,“依法治国”成为仅仅理解为依据大量出自有据的规章、政策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和人民,这种“叶公好龙”式的法治观是法治非理性的表现形式,是传统专制主义、人治主义和宗法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清算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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